第二十六条 信用等级评价结束后,信用档案管理部门应在管理平台公示评价结果,从业单位在自评定结果公示起10个工作日内,认为本企业信息和记录与事实不符的,可以通过管理平台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记录的申请,并将有关资料书面送达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从业单位书面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职责分工将申请事项转至所属管理机构,该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书面报送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据此作出维持、变更、撤销记录的决定,重新对该从业单位进行等级评价并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二十七条 从业单位信用等级最终确定后,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公开从业单位的信用情况,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通过网络进行查询。
公开信息包括:
(一)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可供公众查阅的公共记录信息;
(二)企业信用等级;
(三)企业资质等级及从业经历;
(四)其他不涉及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信用信息。
第六章 信用档案的应用
第二十八条 项目法人在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以及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只需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中提交由信用档案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相关内容的汇总表,评审委员会对企业业绩、信誉的评价应当以信用档案记录的信息作为评判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项目法人在进行招标过程中,可以对守法诚信单位给予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方面的优惠;对违反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制度,不认真履行合同承诺等失信企业,要重点审查,同时可以要求提高信用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人组成联合体参与我省公路工程项目建设时,联合体所有成员的信用档案均作为资格预审评审和评标时的重要依据,同时联合体成员中信用等级最低的成员的信用等级作为联合体的信用等级。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一:
参建项目行为记录综合考核内容表
企业类别 | 考核内容 | 所占比重 | 考核单位 | 认定单位/部门 |
|
施工企业 | 合同履约 | 20分 | 项 目 法 人 | 质监站 |
现场管理 | 10分 | 公路局 |
工程质量 | 35分 | 质监站 |
安全生产 | 10分 | 公安处 |
劳动用工 | 10分 | 公路局 |
廉政建设 | 10分 | 监察室 |
信息化建设 | 5分 | 基建处 |
监理企业 | 工程质量 | 40分 | 质监站 |
现场管理 | 20分 | 公路局 |
合同履约 | 30分 | 质监站 |
安全生产 | 5分 | 公安处 |
廉政建设 | 10分 | 监察室 |
信息化建设 | 5分 | 基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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