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单位在我省有多个参建项目或者项目法人在一个信用评价周期内进行过多次考核的,项目法人考核得分按倒权重法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a= ( / )
(ai为项目法人第i个项目考核得分或者第i次考核得分,i=1、2、… n,n为项目个数或者考核次数,且a1≤a2≤…≤an)
第二十条 投标行为积分(S2)是指项目法人按照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约定依据本办法考核细则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进行考核,依据考核得分计算其每次投标行为加分或者扣分的累计,每个级别的投标行为积分最高20分,最低-20分。
每次投标行为考核得分≥90、75-90、60-75、<60其投标行为积分分别为2分、1分、0分和-2分(投标行为考核细则详见附表三)。
第二十一条 奖惩积分(S3)是指从业单位在我省参建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获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表彰或者参建项目获得国家级奖项所获得的加分和受到交通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扣分的累计,主要内容如下:
(一)参与高速公路(含独立特大桥、特长隧道)、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及以下分别受到省级(含)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按项目不同级别每次分别加2分、1分和0.5分,受到设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管理机构通报表扬的,按项目不同级别分别加1分、0.5分和0.25分。每项目最高积分5分。
(二)独立承建的公路建设项目获得“鲁班奖”等国家级奖项的,每项目积分20分,参与建设的公路建设项目获得“鲁班奖”等国家级奖项的,每项目积分5分;独立承建的公路建设项目获得“交通部三优工程”奖项一、二、三等奖的,积分分别为15、10、5分,参与建设的公路建设项目获得“交通部三优工程”奖项一、二、三等奖的,积分分别为3分、2分、1分。
(三)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外,受到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每次扣20分,受到设区市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每次扣15分。
第二十二条 由联合体组成的从业单位,各成员单位的信用积分按照承担工作量的比例计算。
第二十三条 在一个信用评价周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严重不良记录,直接确定为D级,不再进行考核积分:
(一)施工、监理企业:
1.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者承接工程的;
2.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
3.以弄虚作假、行贿或者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资格的;
4.将承包工程非法转包;
5.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行贿行为,并构成犯罪的;
6.在建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者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瞒报、虚报事故情况的;
7.交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时,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参建合同段或者整个项目被认定不合格工程的;
8.被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进入公路建设市场资格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招标代理机构: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2.出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的;
3.未取得资格认定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4.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5.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6.擅自修改招标文件、投标报价、中标通知书的;
7.采用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8.未按公告向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或者招标文件的。
第二十四条 对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周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每发生一次,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为D级,不再进行考核积分:
(一)在资格预审或者投标过程中伪造材料的;
(二)除不可抗力或者非企业原因外确定中标后放弃中标的;
(三)将承包工程违规分包的;
(四)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的或者由于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五)建立信用档案过程中自主填报的重要信息弄虚作假的;
(六)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行贿行为但未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被我省以外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进入公路建设市场资格的。
第二十五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业单位信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于两次信用等级评定期间从业单位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从而达不到原评定信用等级标准的,按照职责分工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管理机构在管理平台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送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对其信用等级做出相应降级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