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考核期内企业信用好,招投标行为规范,严格履行合同承诺,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健全并全部得到落实;
A:考核期内企业信用较好,招投标行为规范,履行合同承诺,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健全并基本得到落实;
B:考核期内企业信用一般,招投标行为基本规范,履行合同承诺一般,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基本得到保证;
C:考核期内企业信用较差,招投标行为不规范,履行合同承诺情况较差,工程进度滞后或者发生工程质量或者安全事故;
D:考核期内企业信用差,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不履行合同承诺,工程质量和安全无法得到保证。
第十二条 信用档案的建立和信用评价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从业单位申请投标时在管理平台填报基本信息和相关行为记录;
(二)项目法人审核其原件后在管理平台予以确认;
(三)信用档案管理部门为其建立信用档案并确定初始级别;
(四)项目法人根据从业单位在投标活动中的情况记录其行为信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确认;
(五)项目法人依据本办法对从业单位在我省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执行合同情况实施考核,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确认;
(六)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从业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后,将处罚决定在信用档案进行记录;
(七)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业单位进行评级;
(八)公示评级结果;
(九)接受从业单位的申诉并做出处理;
(十)确定信用级别。
第四章 信用档案的建立
第十三条 信用档案采取随报随建随补充的方式建立。从业单位申请从事我省公路项目的建设时,通过河北省公路建设管理平台(www.hb-gljspt.com.cn,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填报自身基本信息,项目法人审核其相关证明材料后确认,同时向从业单位发放电子信息卡。
已经建立信用档案的从业单位,再次申请投标时凭电子信息卡登录管理平台,填报需要补充的资料信息,经项目法人确认后添加至其信用档案。
从业单位应当对所填报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 在我省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对承包人进行和考核和检查,项目法人的考核结果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后上传至信用档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直接计入信用档案,但经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改变或者撤销行政处罚的,根据判决或者复议决定对信用档案做出相应修改。
第十五条 在工程招标、实施的过程中,被核实的举报、投诉应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将行为记录及处理结果直接计入信用档案。
第五章 信用评价
第十六条 从业单位信用评价采用积分制,每个级别满分100分,积分超过100分后自动向上晋级并保留剩余积分;低于0分向下降级,积分相应扣减。积分达到AA级满分后将不再进行加分,达到D级最低分后将不再进行扣分。
第十七条 信用评级的范围目前只包括土建主体施工企业、施工监理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其他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只记录其行为信息,暂不作信用评价。
第十八条 从业单位信用积分是指在我省参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投标、在建项目考核和受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表彰或者行政处罚所获得的积分,构成如下:
S=S1+S2+S3
S1--参建项目积分
S2--投标行为积分,-20≤S2≤20
S3--奖惩积分
第十九条 我省参建项目积分(S1)是指项目法人按照合同约定依据本办法考核细则(详见附表二)对从业单位进行考核,依据考核得分按项目不同等级计算每个在建项目的加分或者扣分,多个项目的累计即为参建项目的积分。积分标准见表5-1。
从业单位参建项目积分标准
(单位:分/单位) 表5-1
单位类别 | 等 级 | 单位 | 项目法人考核得分 |
≥90 | 75-90 | 60-75 | |
施工企业 | 高速公路 | 公里 | 3 | 1.5 | 0 | -3 |
一级公路 | 公里 | 1 | 0.5 | 0 | -1 |
二级及以下 | 公里 | 0.5 | 0.3 | 0 | -0.5 |
独立特大桥/特长隧道 | 千延米 | 10 | 5 | 0 | -10 |
监理企业 | 高速公路 | 条 | 10 | 5 | 0 | -10 |
一级及以下 | 条 | 5 | 2.5 | 0 | -5 |
招标代理 | -- | 次 | 5 | 2.5 | 0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