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冀法审[2007]6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路建设市场行为,促进企业提高诚信经营的意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交通部《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参与我省公路建设项目实施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建立信用档案和对信用档案进行信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我省公路建设项目包括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以及养护项目。
从业单位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检测和物资、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和机构。
从业人员包括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试验检测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职业人员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等主要技术人员。
第三条 我省公路建设项目实行信用档案制度。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参与我省公路建设项目实施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行为进行动态记录,并定期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条 信用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档案的建立和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招投标管理机构具体组织,所属其他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信用信息的认定和评价工作(详见附表一)。
项目法人按照本办法负责对从业单位的考核工作。
第五条 信用档案的建立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尊重企业和个人隐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倡导诚信。
第二章 信用档案的内容
第六条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档案信息由从业单位和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行为奖惩记录和本省在建项目考核记录构成。
第七条 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的基本状况:
1.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
2.企业取得的专项许可;
3.企业的资质等级;
4.企业的业绩;
5.企业的财务状况;
6.企业的信用及其评估记录;
7.相关联单位的信息;
8.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
(二)从业人员的基本状况:
1.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履历;
2.从业人员的执业注册状况及持证上岗状况;
3.从业人员的工作业绩;
4.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
5.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从业人员身份的情况。
第八条 从业行为奖惩记录包括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其中不良行为记录分为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和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是指在参与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受到表彰或者参建项目获得交通部或者国家级奖项的行为信息。
一般不良记录是指在参与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情节较轻的行为信息。
严重不良记录是指在参与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行为信息。
第九条 认定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包括:
(一)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判决书和仲裁裁决书;
(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发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者违法行为通报;
(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投诉核实的企业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条 本省在建项目考核记录是指项目法人依据本办法对从业单位和人员的执行合同情况进行的考核并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行为记录。
第三章 信用级别和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 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分为AA信用好、A信用较好、B信用一般、C信用较差、D信用差五个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