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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通知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为加快闲置土地项目的启动建设,盘活闲置土地资产,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单位在处置闲置土地时,应遵循“引导启动,以用为先”的原则,在做好服务的同时,做到随时发现,随时处理。对已形成闲置又难以收回的土地,要急建设单位之所急,主动为其牵线搭桥,促进项目用地重新启动。要协调有关部门加快审批速度,开放绿色通道,给启动项目的建设单位提供方便,尽快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闲置土地的处置可选择以下方式:

  (一)限期启动,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超过1年。延期届满后,土地使用者仍不动工开发建设的,要无偿收回。

  (二)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三)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要收取增值地价款,临时使用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四)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建设。

  (五)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但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

  (六)土地使用者可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应当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

  对因政府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者已支付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或者征地费的,除选择前款规定的方式以外,可按实际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的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对确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超出合同约定期限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要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用,并责令限期动工、竣工。土地闲置费原则上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要坚决收回。对虽按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要严格按闲置土地依法进行处理。

  五、各地区和有关单位要于2008年6月底前完成闲置土地的清理工作。同时,6月底前处置率要达到70%,否则将暂停供应下半年度农转用指标;年底之前完成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否则将停止供应2009年度农转用指标。

  六、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土地使用监管长效机制,有效防止土地闲置和囤积土地。要加强合同管理,将宗地开发建设时间、项目开竣工时间、土地闲置费收取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写入土地出让合同。要督促企业严格按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开发建设。有关部门要把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没有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要将企业闲置土地信息纳入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定期向社会公示。对严重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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