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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8]3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加快闲置土地的利用,保证供应土地尽快形成有效地开发,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深入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是全面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土地宏观调控能力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具体实践活动。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入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意义,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感。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部署,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制定实施方案。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狠抓落实,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2006年以来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农转用和征用土地情况、国有土地供应情况和开发建设情况等,结合自行申报、现场调查等方法,查清确认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情况,明确闲置土地位置、面积等,建立闲置土地宗地档案,针对每宗地块的情况,分类制定处置方案并严格处理。督促土地使用权人自觉接受处置;对因违法用地造成土地闲置的,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批准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自批准之日起超过1年未动工建设的;

  (二)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建设的;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建设日期的,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或批准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

  (四)已动工建设但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建设连续满1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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