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沈阳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普查的相关工作。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请市委宣传部负责落实;涉及普查经费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市监察局负责处理;涉及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落实;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编委办负责落实;涉及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国税局、地税局和工商局负责落实;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市质监局负责落实;涉及普查员入户调查安全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公安局负责落实;涉及第三产业普查方面的事项,由市服务业办负责协调。对服务业各行业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市直各部门及单位,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见》(沈政办发〔2008〕24号)要求,积极配合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全力做好我市服务业普查工作。市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结合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要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市政府将与各区、县(市)及开发区签订经济普查工作责任状,对普查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和严格的工作考核。
四、普查经费
此次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要根据普查工作进度,将所需经费及时拨付到位,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次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促进科学发展观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级普查机构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区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措施,强化协作配合,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各项工作,全面、准确、客观、真实地掌握经济情况,为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科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