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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沈政发[2008]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8〕14号)精神,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指导思想和目的意义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设计、精心组织、依法实施、确保质量,全面、准确地提供基本国情国力数据,为各级政府进行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服务。

  (二)目的意义。全面调查了解我市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市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我市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为全面掌握国情国力,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以及制定可持续发展政策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时间、内容、对象和范围

  此次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的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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