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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在省工信局和省建设厅办理项目节能登记手续的,项目节能登记申报材料同上。
  第十七条 项目节能审查主管部门自收到项目节能登记申报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其申报材料需要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项目节能审查申请被受理后,项目节能审查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节能审查并出具项目节能审查决定书。项目节能审查决定书应当自作出审查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项目建设单位。

五、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省工信局负责对全省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委托节能监察(测)机构对项目的节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市、县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工作。所有节能评估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结果应当报省工信局备查。
  第十九条 项目在通过节能审查之日后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取消项目节能审查决定书。由于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节能技术方案等变化使得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增加20%及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节能审查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节能审查决定书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项目的节能情况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对没有达到节能要求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通过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节能审查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能源消耗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节能措施与能效指标的落实。

六、罚则

  第二十二条 负责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项目节能审查主管部门在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应当进行节能评估而未评估的项目出具项目节能审查决定书的。
  (二)对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出具项目节能审查决定书的。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未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包括节能登记审查)或者未能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包括未能通过节能登记审查)的项目,由项目节能审查主管部门责令项目建设单位停止建设,依法处罚。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省工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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