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府〔2008〕5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海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
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是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前,对项目进行的与能源利用效率有关的评估和审查。
第三条 项目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前,应当由负责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节能审查主管部门)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四条 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者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各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二、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
第五条 按照年综合能源消费量,项目分为节能评估项目和节能登记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称为节能评估项目: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2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项目。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者年用电量3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其他行业的项目。
(三)其他需要进行节能评估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