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气发〔2008〕59号)
各市气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北省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河北省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根据《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中国气象局《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后,方可从事活动。
第三条 省气象学会负责组织实施本省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发证和审验等工作,并接受省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每年组织一次,不设补考。经考试合格的,颁发防雷工程资格证。
第五条 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大纲、考试成绩由省气象学会在河北省气象局网站公布,并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六条 申请防雷工程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二)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岗位工作;
(三)中专或相当于中专以上的学历。
第七条 申请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应当按要求填写省气象学会统一印制的《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申请表》,并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学历证明和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八条 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以下简称防雷工程资格证)有效期为4年。到期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单位提出延续申请。并填写《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延续申请表》,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原资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