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意见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意见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8]4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意见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保证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务活动、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物质基础。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和依法处置国有资产产生的收益,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20号)精神,以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

  按照“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各级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管;各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收益监管责任制,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本单位的管理机构,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的具体办法,实行专人负责,切实加强监管工作。

  二、加强管理

  (一)加强收益的收入管理。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报损的残值收入和变价收入,国有资产出售、出让和拆迁补偿收入,国有资产出租、对外投资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以及其他形式处置、使用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要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