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城市绿地内放牧、捕猎、埋坟、用火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者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建筑施工对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造成损毁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造成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损毁的,由责任者按损失价值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 在公园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或者其委托的公园管理机构依据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赔偿,并处赔偿费用1至2倍的罚款:
(一)未购票进入收费公园或者收费景点的;
(二)机动车擅自进入公园的;
(三)将动物带入公园的;
(四)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杂物的;
(五)故意制造噪音或者乞讨、拾荒的;
(六)在公园内设施上乱贴、乱涂、乱刻的;
(七)跳水、游泳和在非指定场地溜冰、滑冰的;
(八)损坏围栏、步道、照明设施、亭廊、假山、雕塑、装饰山石等设施的;
(九)打草、采集植物种子及标本、药材、野果的;
(十)捕鱼、垂钓、捕捉其它野生动物的;
(十一)挑逗、恐吓、击打动物或者随意向动物投掷食物的;
(十二)擅自举办展览、开辟健身场地或者组织各类健身娱乐活动的;
(十三)其他损害公园设施、设备及公共秩序的。
第四章 市政设施、公安交通占道方面
第十四条 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管理权限,责令其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或者追缴应收费用,并处损失额或者应收费用3至5倍的罚款:
(一)未取得《临时占道许可证》占用道路或者未按《临时占道许可证》规定范围、时限占用,擅自改变占用性质以及出租、转让的;
(二)未取得《道路挖掘许可证》挖掘道路或者超过《道路挖掘许可证》规定范围、时限挖掘以及未按要求施工和申请验收的。
第十五条 在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管理权限,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铺装的路面上排放残渣废液、打砸硬物、 焚烧物品、进行电(气)焊和混凝土、沙浆搅拌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