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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2008修改)[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8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

抚顺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
(2001年6月4日政府令第83号公布,根据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抚顺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改,二00八年八月五日以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明确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具体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辽宁省抚顺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复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

  第三条 抚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市政府行政机关,集中行使我市城市管理领域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其职责是:

  (一)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城市绿化和部分公安交通占道、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贯彻执行城市管理方面有关法律、法规,拟定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的法规、规章草案;

  (三)对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进行调研、协调与管理;

  (四)对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各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区政府行政机关,集中行使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实行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方面

  第五条 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两侧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接建露台、偏厦、门斗,改变建筑物造型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强制拆除。擅自变更、修改或者未按批准要求变更、修饰建筑物的外部立面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并按违法变更或者修饰立面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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