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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电煤供应和电力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19实行新上机组初核与老机组运行情况挂钩。省发改委在核准火电企业新上机组时,要征求省经委、省电力公司意见,凡老机组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缺煤停机的火电厂,两年内不能初核其新上机组。

  20实行地市用电计划与所辖电厂电煤库存挂钩。各地市用电计划,要与所辖电厂的电煤库存情况挂钩,电煤库存情况好的地市多用电,差的少用电。其中发生缺煤停机的,要相应扣减电厂所在地市的用电计划。

  五、加强电煤供应和电力保障工作的支持政策

  21鼓励火电企业对外投资办矿。对对外投资办矿力度大、效果好的火电企业,省发改委要从扩能立项、核准上给予优先支持。

  22支持火电企业扩大储煤场地。对各火电企业扩大储煤场地建设,各地市在用地、拆迁等方面要给予优先照顾,各项规费要予以减免。

  23协调和支持电煤储备所需流动资金。各金融单位要积极支持各大火电企业增加自身电煤储备的流动资金贷款,以调动和激励企业储煤的积极性。

  24对火电企业组煤进行奖励。对完成和超额完成组煤任务的火电企业,省政府每年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安排。

  六、切实加强对电煤供应和电力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25成立湖北省电煤供应和电力保障领导小组。为切实加强对全省电煤供应、电力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省经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武汉铁路局、华中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发电集团驻鄂机构和各市政府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省经委交通处合署办公,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人员为办公室联络员。办公室主任由省经委一名分管领导兼任。增加电煤采购调运工作经费,每年安排专项经费500万元,并列入省财政预算。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确保电煤供应、电力保障各项任务、目标圆满实现。对工作做得好的部门、单位,省政府将给予适当奖励。

  26各地市要切实加强对所在地电厂电煤供应的协调支持工作。各地市要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的电煤供应协调小组,并成立工作专班,指定专人负责,全力以赴做好电煤供应各环节的协调工作。省经委要对各地市组煤情况进行考核。

  27电力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对电煤供应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发电集团驻鄂机构,要把帮助所属企业组煤当作主要任务,下大力气做好电煤供应协调工作。各火力发电企业的主要领导,是组煤保发的第一责任人,要拿出主要的精力来组织电煤资源。要切实加强组煤队伍建设,选配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强、特别能吃苦的干部充实组煤队伍。要严格实行组煤责任制,对完成组煤任务好的有关人员,要给予重奖;对完不成组煤任务的,要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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