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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抚顺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的决定(2008)[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8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35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抚顺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的决定》,业经2008年7月15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代市长:王阳

二00八年八月五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抚顺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的决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决定对《抚顺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抚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市政府行政机关,集中行使我市城市管理领域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其职责是:

  (一)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城市绿化和部分公安交通占道、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贯彻执行城市管理方面有关法律、法规,拟定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的法规、规章草案;

  (三)对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进行调研、协调与管理;

  (四)对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各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区政府行政机关,集中行使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实行业务监督和指导。”

  二、第五条修改为:“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两侧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接建露台、偏厦、门斗,改变建筑物造型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强制拆除。擅自变更、修改或者未按批准要求变更、修饰建筑物的外部立面的,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 并按违法变更或者修饰立面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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