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回收利用溶剂的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通知
(渝安监〔2008〕213号)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有关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有关安全评价机构: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回收利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的复函》(安监总厅危化〔2007〕275号),溶剂回收套用的工艺过程,明确界定为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这类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按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即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这类溶剂回收部分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按照《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为加强对溶剂回收企业的安全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和化医集团要及时将本通知转发相关企业,把医药企业作为重点认真开展排查清理,填报《重庆市回收利用溶剂企业基本情况表》,于2008年10月31日前报市安监局危化处。
二、对已建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溶剂回收企业,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要下发整改指令书,限期于2008年12月31日前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对逾期未申请办理的,应按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溶剂回收企业,应按照上述要求进行补充安全评价,并于2008年12月31日前申请办理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许可范围。
四、对在建的溶剂回收建设项目,应按照《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