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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安监〔2008〕224号)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监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协调字〔2004〕56号)的有关规定,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通知》(渝办发〔2006〕139号)的要求,为做好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评估、监控及应急处置等工作,全面掌握全市范围内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及其分布,进一步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及应急办关于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建档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开展此项工作,并且在已经完成此项工作的基础上,将新增的重大危险源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的信息登记在市重大危险源管理系统中;将已经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信息从系统中消除;登记信息不完善的要尽快完善;要明确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及数量,并将重大危险源标注在地图上。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于10月10日前向各区县安监局报送《重大危险源登记表》(表格见附件)。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要认真核实,建档造册,于10月25日之前报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二、继续抓好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重大危险源必须编制应急预案”。通过去年的检查,大部分生产经营单位都编制了应急预案,但预案编制存在内容少、要素不全、可操作性和针对性不强等问题。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高度重视预案编制工作,严格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编制具体并有可操作性的预案,通过演练检验预案、评价预案、修正完善预案。预案必须报当地安监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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