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安监〔2008〕226号)
各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应急〔2007〕8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渝府发〔2007〕8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突发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渝办发〔2008〕189号)精神,进一步完善部门、企业应急预案,加强预案的衔接,强化预案培训和演练,规范应急预案管理,推广綦江县《全国市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试点》工作经验,增强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有效性,发挥应急预案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中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要切实加强应急预案管理的力度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要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事故预案管理的力度,明确工作目标,严格落实责任,加强督促指导。根据《重庆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安办〔2008〕19号)要求,要积极推广綦江县预案管理试点经验,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平台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实现预案管理电子化。具体做到:应急预案管理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互相衔接,基本形成覆盖各地区、各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科学有效”的预案体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和应急预案基本情况数据库;高危行业和重点企业应急预案实现备案管理,其他类型企业做到全部有预案。
二、切实提高应急预案管理水平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要深入各部门和企业,加强应急预案管理的检查指导工作,全面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完善、演练和评审工作,建立上下贯通、左右衔接、覆盖各街镇、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体系;各级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审查备案工作必须在2008年12月30日前完成;中央在渝企业、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在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备案。中央在渝企业三级单位、市属企业二级单位在市应急指挥中心备案的同时抄报当所在地安监部门;各区县(自治县)的所属企业在当地安监部门备案。对街镇、区县级各部门(机构)、行政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预案管理人员组织系统培训,提高其综合管理能力;要切实加强应急救援经费预算和投入,加强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和队伍建设和管理;要切实建立完善区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网络体系,建立科学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运行体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