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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荥阳市豫龙镇等9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批复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荥阳市豫龙镇等9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批复
(郑政函[2008]94号)


荥阳市人民政府:
  《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局部调整豫龙镇等9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荥政文〔2008〕147号)收悉,经审查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荥阳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
  崔庙镇27.9337公顷原规划农用地(耕地27.9043公顷,耕地中基本农田27.5501公顷)和未利用地0.3298公顷、豫龙镇178.5407公顷原规划农用地(耕地167.2131公顷,耕地中基本农田160.8801公顷)和1.3292公顷未利用地、城关乡13.7329公顷的原规划农用地(其中耕地13.2375公顷,耕地中基本农田11.4209公顷)、高村乡4.8741公顷原规划农用地(耕地4.8741公顷,耕地中基本农田0.3542公顷),广武镇0.7198公顷原规划农用地(耕地0.7198公顷,耕地中基本农田0.7198公顷),贾峪镇1.2361公顷原规划农用地(耕地1.2361公顷)调整为规划建设用地。
  规划建设用地指标使用高村乡、崔庙镇、乔楼镇、广武镇、王村镇的原规划建设用地228.6963公顷。
  王村镇、高山镇200.9251公顷一般耕地补划为基本农田。
  本次规划调整共计227.0373公顷农用地(其中耕地215.1849公顷,耕地中基本农田200.9251公顷)、1.6590公顷未利用地调整为规划建设用地,228.6963公顷原规划建设用地调出原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200.9251公顷一般耕地补划为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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