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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通知


  二、进一步加大客运企业的监督指导,强化客运车辆及驾驶人安全管理

  道路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特别是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运输企业,要责令其退出道路运输市场;督促客运企业对所有客车的制动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坚决撤除制动系统擅自外接的任何设施、设备和装置。对目前客运车辆制动系统外接的所谓“汽推水”装置,应立即清理撤除,撤除清单于9月30日前报辖区交警支(大)队备案。维修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大对维修行业的管理,禁止客运车辆制动系统外接任何设施、设备和装置。公安交警部门要督促客运企业开展一次驾驶人审验、换证、交通事故、交通违法情况的全面清查,严格落实“近3年内有重大同等责任以上事故记录的驾驶人不得驾驶客运车辆;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的客运驾驶人员在违法记分未消除之前不得从事客运;1年内有2次超员20%以上或1次超员50%以上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客运驾驶人,当年内不得从事客运”的安全管理制度。对安全意识薄弱、屡次违法的营运驾驶人,要作为重点驾驶人依法严格监管。督促客运企业开展一次客运车辆检审、报废、安全技术状况、安全设施配备情况全面清查,杜绝带“病”车辆和安全设施不齐的客运车辆上路行驶。

  三、严格加强学校学生包车和校车安全管理

  客运企业必须加强学校学生包车的安全管理,建立并落实学生包车的交通安全责任制,明确企业责任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企业务必加强对学生包车驾驶人的资格审查,凡是资格不合格的,一律不得驾驶学生包车。要建立并落实车辆安全检测和出车前安全检查制度,车辆必须上线检测,经检测合格,出具检测合格报告的,方准参加学生包车客运。从事学生包车客运,其线路、时间等应报当地教育部门和道路运输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教育部门和道路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学生包车。严禁任何单位的自备客车从事学生包车或运送学校师生进行长途和跨区县运行。

  教育主管部门要督促学校严禁组织学生、教师集体出游。凡学校组织学生集体出行需要学生包车的,必须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出行前要开展必要的安全教育,制订详细应急预案,安排学校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跟车,加强安全管理。严禁学校租用社会车辆集体出行。

  加强校车的安全管理。教育部门要督促学校严格按照市公安交管局、市教委、市运管局等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春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渝公交〔2008〕68号)文件要求,不得使用校车运送学生从事旅游和跨区县运行。校车载运师生参加相关教学活动的,应当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其车辆的安全性能、驾驶人资格、运行线路等,报道路运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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