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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通知
(渝安办〔2008〕4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2008年8月12日12时40分,牌号为新P02215的宇通牌大客车(核载29人,乘载30人),载新疆克州阿合奇县的学生和家长,由阿合奇县客运站出发到阿图什市体检。沿途又搭乘3人,共计乘载30人。15时30分许,车辆行驶S306线299公里加332米(阿图什市与阿合奇县交界处)时突然失控,发生侧翻并碰撞山体,造成25人死亡(其中学生13人),5人受伤,其中4人重伤。经初步调查,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驾驶人驾车在连续下坡的山区道路上行驶时,由于车速较快,导致车辆失控,发生侧翻并碰撞路边山体。

  8月以来,我市相继发生云阳“8.1”、万州“8.18”、沙坪坝“8.27”、潼南县“8.2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和九龙坡“8.9”、綦江“8.16”群伤交通事故,这些事故暴露出部分运输企业对驾驶人安全教育和监管不到位,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地方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仍不够深入等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针对全市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继续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道路主管部门及道路业主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夏季汛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渝安办〔2008〕3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道路(含市政道路、港口道路、水库、电站的坝顶道路、下水道路、旅游景区、农场、林场、矿山道路等)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一时难以整治的,道路主管部门及业主应落实人员加强安全管理,杜绝交通事故发生。对通行条件太差不宜通行车辆的,要采取设置交通标志或物理隔离设施等措施,禁止车辆通行。道路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8〕42号)要求,深入推进客运企业的安全隐患排查,督促客运企业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完善各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对本企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措施落实过程时时进行检查,及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道路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各区县道路等级与客运车辆运行班线进行一次清理排查,对不符合政府规定通行客运车辆的班线,一律调整。对安全管理薄弱、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落实、事故多发的客运企业,要督促其立即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取消其营运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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