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捐赠款物接收部门和单位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有关法规政策,制定严格的工作程序,明确纪律要求,建立责任制度。接收救灾款物必须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款相符、账目清楚,并向捐赠人出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省财政厅设立省民政厅救灾捐赠资金专户,并向社会公开。省民政厅现已接收的捐赠资金通过审计部门审计后,将结余资金纳入救灾捐赠资金专户统一管理。今后省民政厅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要汇缴至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民政部门和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对救灾捐赠物资要分门别类、登记造册,省民政厅定期对全省接收的救灾捐赠物资进行汇总。市(州)民政部门定期将各地接收急需捐赠物资意向情况统计上报省民政厅,其中捐赠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必须具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验合格的证明,并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商捐赠单位对捐赠物资就地暂存。
三、合理有效使用抗震救灾捐赠款物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除捐赠人指定用途的部分外,其他资金由省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和使用,不得自行安排对口支援项目,也不得自行划拨资金。定向捐赠的款物,由接收捐赠部门和单位按照捐赠人意愿安排使用。在捐赠款物过于集中同一地方同一项目的情况下,接收捐赠部门和单位要主动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经捐赠人书面同意后,按有关规定调剂使用。非定向捐赠资金主要用于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援建项目建设;救灾援建必需的设备、物资等购置;地震灾区伤病员的救治和生活补助;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省红十字会、省慈善总会等公募基金会接收的非定向捐赠资金可以根据抗震救灾需要和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按省人民政府对口援建的统一部署安排使用,不得用于增加该机构的原始基金。
救灾捐赠资金要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及时办理拨付手续。通过省财政汇缴专户拨付的捐赠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从专户直接拨付到相关部门和单位。省其他部门、单位以及市、州、县使用救灾捐赠资金,也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才能拨付。对灾区急需的救灾捐赠物资,由省民政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协调交通运输部门组织捐赠单位将捐赠物资集中发往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