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8〕4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全省上下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积极为灾区捐款捐物,支援灾区抗震救灾。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国办发〔2008〕39号)精神,加强和规范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的基本原则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抗震救灾捐赠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规章制度,规范救灾捐赠活动,管好用好救灾捐赠款物,切实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灾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工作中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捐赠,不得摊派。救灾募捐要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摊派或变相摊派。
(二)尊重意愿,专款专用。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要充分尊重和体现捐赠人的意愿,不得将捐赠款物挪作他用。
(三)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捐赠款物的使用要按照现行法规,根据国务院对口支援的统一部署和抗震救灾、恢复重建的实际需要,由省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四)严格程序,快速运转。所有抗震救灾款物的接收、分配、拨付、调运和使用要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运转快捷。
(五)公开透明,加强监督。规范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的安排使用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安排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的安全。
二、规范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以政府名义接收救灾捐赠款物,各有关部门可接收本系统的捐赠款物。各级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可以救灾名义向社会开展募捐活动,接收救灾捐赠。没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以救灾名义开展募捐活动,应经民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已经开展募捐活动的公募基金会要及时到民政部门补办审批手续。其他社会组织接收的捐赠款物要及时移交民政部门或者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组织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各类救灾募捐活动,要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募集的捐赠款物要及时移交民政部门或者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