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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


申请

单位

意见

本单位已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编制试生产(使用)方案,按照《浙江省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规定,已落实试生产前各项准备工作和各项安全措施,本单位具备保证本建设项目试生产过程安全的条件和措施。请予备案。

    

主要负责人:           (申请单位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对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市安全监管局对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注:由市安全监管局备案的试生产(使用)方案,由市局确定“市局意见栏”的填写或修改。

  附件2: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试生产(使用)方案告知性备案证明
浙危化项目备字[  ]第   号

  :
  你单位  年  月  日提请备案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名称)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文件、资料收悉。经核实,提交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的有关规定,现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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