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
单位
意见
| 本单位已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编制试生产(使用)方案,按照《浙江省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规定,已落实试生产前各项准备工作和各项安全措施,本单位具备保证本建设项目试生产过程安全的条件和措施。请予备案。
主要负责人: (申请单位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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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对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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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全监管局对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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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由市安全监管局备案的试生产(使用)方案,由市局确定“市局意见栏”的填写或修改。
附件2: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试生产(使用)方案告知性备案证明
浙危化项目备字[ ]第 号
:
你单位 年 月 日提请备案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名称)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文件、资料收悉。经核实,提交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
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的有关规定,现予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