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意见下发之前,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报送试生产(使用)方案要求备案,而安全许可实施部门未出具备案证明的,只要所在地县(市、区)安监部门对该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有备案意见,根据行政许可相关法律法规,可视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已对该建设项目进行备案。这些建设单位有权向该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要求补办备案证明。
附件: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试行)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告知性备案证明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试行)
项 目 名 称
申 请 单 位
经 办 人
联 系 电 话
填 写 日 期 年 月 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制样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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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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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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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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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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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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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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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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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管安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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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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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 □新建 □改建 □扩建
| □生产设施 □储存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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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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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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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投资
| | 安全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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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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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竣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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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设立安全
审查意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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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部门及许可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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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施设计
审查意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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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部门及许可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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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生产(使用)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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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生产(使用)
方案编制及论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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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的试生产(使用)起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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