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规范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
(一)统一规范全省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认可表
1.根据总局《工作意见》结合我省实际,设计统一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试行)》(见附件1),同时废止省局《实施细则》附件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
2.根据总局《工作意见》,试生产(使用)方案须经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认可。多家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与该建设项目的,每家单位均要对方案予以认可。各家单位的认可表可各自填写,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和盖单位公章后,一式3份寄建设单位分类汇总。
3.根据总局《工作意见》,报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时,应提交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许可意见书,项目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等复印件。
4.建设单位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对所填写备案内容以及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审核内容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省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仅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和总局《工作意见》,核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文件、资料。对符合《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和总局《工作意见》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上注明试生产(使用)期限;对不符合《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和总局《工作意见》要求的,不予备案。
备案试生产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由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延期,经批准后方可延长试生产期限,但最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三)出具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证明
对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予以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告知性备案证明》(附件2)。备案证明应抄送至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区)安监局;市级备案的应抄送至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安监局。不予备案的,不出具相关证明。
(四)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对在本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相关文件资料要进行有效管理,建立相应管理台帐和记录,便于对建设项目单位的事后监督检查或对试生产过程中事故的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