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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
(浙安监管危化〔2008〕152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各地安监部门按照《办法》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浙安监管危化〔2007〕4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相关安全许可工作,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准入条件有着较大程度的提高。由于我省贯彻《办法》的《实施细则》印发时间较早,其中对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与当前国家总局备案工作要求存在差距。为统一规范我省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办法》和《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以下简称总局《工作意见》),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的目的
  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过程是检验设计、设备、工程施工安装质量等必须的且十分重要的建设程序,也是人、机、制度等各项安全生产要素的磨合时期,由于试生产过程中工艺过程的不稳定性和危险性因素难以辩识充分等原因,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过程安全风险程度较高。为此,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办法》提出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要求,督促建设单位充分落实试生产前各项准备工作和各项安全措施,保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过程的安全。
  二、必须明确试生产过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按照《浙江省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浙安监管危化〔2007〕150号)要求编制周全、可靠的试生产(使用)方案,组织有关单位的专家对方案予以充分论证,并按照《浙江省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要求落实试生产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以及各项安全措施,保证试生产过程的安全。设计、施工(安装)、监理、检测检验等单位是国家相关部门资质认可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应对所承担建设项目服务的质量和相关安全可靠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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