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其登记备案的内容主要包括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时间等情况。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无锡市录用登记备案表(附件1);
(二)劳动者的《就业登记证》(无《就业登记证》的人员提供符合规定的有效证明);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办理登记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无锡市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附件2);
(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原因的证明材料;
(三)劳动者的《就业登记证》;
(四)劳动合同书
(五)劳动者档案。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第九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登记备案材料信息齐全、准确的,经办机构应当即时受理办结。
第十条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到街道(镇)、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登记时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第三章 失业登记
第十一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以下简称本市失业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现处于无业状态,失业前在本市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可到居住所在地街道(镇)、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第十二条 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灵活就业中止就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