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就业和失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劳社就[2008]10号)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无锡市就业和失业登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无锡市就业和失业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锡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进行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本市常住户籍劳动者,以及进入本市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进行就业或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主管机关。市、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及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和具备条件的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以下简称街道(镇)、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职能具体负责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第二章 就业登记
第四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其就业登记备案的内容主要包括用人单位信息、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以及订立劳动合同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