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扩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政办[2008]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门峡市扩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九日
三门峡市扩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计划生育利益导向长效机制,加大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力度,从2008年1月1日起,将全市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年龄提前到55岁。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奖励扶助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认真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的最低标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补助,发放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和克扣奖励扶助资金。
(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建立健全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保障奖励扶助制度落到实处。
二、奖励扶助的运行机制
实行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资格确认,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代理发放机构负责资金发放,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四个部门密切合作、相互衔接又相互制约。
三、奖励扶助的标准与资金来源
符合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妇,从达到55周岁开始到年满59周岁止,每人每年发给300元补助金。农村扩大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市、县两级财政各负担50%。
四、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
(一)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1月1日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包括收养)子女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