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供水系统。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及时检查更换老化的供水管路及零件;对机关水耗超标的洗手间设施、绿化灌溉设施、食堂用水设施等进行节水改造,新建和改造项目应使用节水器具和设备,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建设中水处理系统和雨水收集系统;在用水区域应设置节约用水标识;集中办公区可按使用单位分装单元水表,实现单独计量和付费。
三、推进机关公共建筑节能
以节能省地为目标,加强省直机关房地产管理。制订办公用房调配管理办法,整合办公用房资源,控制办公用房建设。
所有新建、改扩建和装修改造的省直机关住宅和办公楼项目,要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开展建设项目合理用能评价,从规划、设计、评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等各个环节加强节能监督管理。新建、改建项目应优先使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扩大太阳能等新能源的使用范围,充分考虑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建设低能耗绿色建筑。新建、改建的公共建筑节能50%。
开展既有公共建筑的节能测试和诊断,分期分批实施节能改造,创建示范工程,2008年选取部分单位进行建筑节能改造试点,节能改造经费纳入政府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四、强化公务车辆节能管理
严格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配备小汽车定编标准和用车标准的通知》(鄂办发〔2003〕59号),核定各单位车辆编制数,按规定标准配备公务车辆,建立公务车辆年报制度,控制车辆规模。将公务用车纳入政府节能采购,优先选购节能环保型车辆,新购置小汽车必须达到国Ⅳ排放标准,严格控制高油耗车辆的购置。
建立公务车辆资产档案和技术档案,实行定点加油、一车一卡,登记单车燃油消耗,定期公示车辆百公里油耗及维修费用等数据。
五、推行政府节能采购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有关规定,省政府采购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政府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制度,扩大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对空调、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和照明产品、用水器具,由同等优先采购改为强制采购高效节能环保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