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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建筑业企业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同时通报给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司法机关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积极引导发包人、承包人和农民工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要积极维护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为企业和农民工追讨工程款和工资提供法律服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要按规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十五条 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采集、整理和加工本系统本行业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信息,按季度分别提供给建设、劳动保障部门。建设、劳动保障部门要以对发包人(或项目法人)、承包人及有关人员的守法诚信评价为重点,真实记录和及时汇总其信用信息,建立和完善相应的信用档案、信息数据库和管理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发包人(或项目法人)和承包人名单,并送达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

  人民银行、银监、保监等部门要指导和监督商业银行、保险机构,支持和配合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信用监管工作;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在办理发包人(或项目法人)和承包人授信和保险业务时,要充分考虑建设部门公布的信用监管情况,并作为其资信评级的内容,采取相应的奖励或惩戒措施。

  第二十六条 凡被建设、劳动保障部门公布为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发包人(或项目法人)和承包人,在未还清拖欠款前,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清理建设领域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工作滞后地区采取制约措施的通报》(鄂政办电〔2005〕147号)有关规定执行,直到偿清拖欠款。因拖欠工程款造成不良后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部门要依法降低直至吊销企业开发资质。

  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必须依法出具验资证明,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资金使用等实施监理,依据监理情况作出公正评判。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为承发包人提供公平合理的造价咨询服务。有关仲裁机构要发挥质量检测、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机构在仲裁过程中的作用,依法裁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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