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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十九条 实行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银行设立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预售合同中应列明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行、账号、收款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其他账户收取售房款的,要依法处理。房屋预售审批部门要加强预售资金流向和使用情况的监管,保证预售资金优先用于支付工程进度款,银行要依法协助房屋预售审批部门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发包人应严格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在建筑企业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通知》(鄂劳社文〔2003〕203号)要求,在申领施工(开工)许可证前,按照工程年度预算款的一定比例,逐年向劳动保障部门缴纳工资支付保障金。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工资支付保障金监管,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且将其收缴使用情况,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一条 承发包人要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9号)规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和其他福利的项目、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纪律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本部门网站上公布部、省和本地制定的建筑业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对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要依法及时查处。

  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障、建设部门要督促承包人认真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规定,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支付的工资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用工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并将工资直接发给农民工本人。施工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并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承包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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