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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包人(或项目法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承包人的损失由发包人负责。

  第十四条 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承发包人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等规定,对工程价款结算等作出约定并履行。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承发包人应提供工程竣工结算凭证。未提供结算凭证的,除已经仲裁机构裁决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文书认定的工程外,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发包人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工程款支付证明提交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未及时提交支付证明的,作为拖欠工程款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工程竣工后未办清工程竣工结算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第十六条 由财政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竣工财务决算(结算)等进行财政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机构应在发包人及主管部门提供评审所需的完整资料及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评审工作;投资数额较大的重大建设项目,或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评审时间。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项目已编制完竣工决算或已具备相应审计条件的情况下,一般应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特殊情况下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应报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

  发包人不得以未完成财政评审和审计为由,拒绝或延缓与承包人办理工程结算和支付。

  第十八条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通过大力推行工程质量保险,有效防范和化解工程建设中的各类风险。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05〕7号)等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并严格履行质量保证金的预留、返还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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