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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八条 建设、劳动保障、铁路、交通、水利、教育、民航、通信等部门要加强工程发包、承包和劳务分包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及时公布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名单,督促承包人与所招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认真履行,提高管理水平。对情节严重或恶意拖欠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别暂停其新的建设项目审批和投标资格。

  第九条 规划部门要依法核实批准的建设规模,审核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对擅自超过城市规划或立项批准规模的,一律不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发包人(或项目法人)在办理施工(开工)许可时,应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到位证明或投资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

  非政府投资项目的发包人(或项目法人)在办理施工(开工)许可时,应提供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到位证明。

  项目涉及财政资金以外资金的,发包人(或项目法人)与出具资金证明的银行应当签订有关资金使用的协议,银行按规定履行审查义务,协助有关部门(或项目法人)防止发包人挪用资金。

  各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不落实、未能提供建设资金到位证明的项目,不予办理施工(开工)许可。

  第十一条 承包人(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必须使用有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承包人对无资质方进行劳务分包、要求建筑劳务企业垫资,或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分包款的,由有关部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对利用合同非法发包、分包、转包,牟取非法利益的违法行为,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承发包人必须采用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对未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或擅自使用修改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的合同,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不予备案,并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发展改革、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教育、通信、审计、工商、统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合同执行、进度款支付、工程变更等环节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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