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三条 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对本系统、本行业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制订并落实防范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记录、统计、披露、通报等制度。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并对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建设资金筹集以及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等负全面责任。

  第四条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建立依法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因拖欠问题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事件。

  建设领域出现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可按照工程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可向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解决。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建设的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要严格审核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的项目建设资金。属于财政投资的,应由财政部门出具已列入财政预算拨款计划的项目清单或相关文件;属于自筹资金的,建设单位应提供银行存款证明或其他投资来源证明;采用BOT、BOOT、BOO等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发包人应提供项目融资方的资金来源证明。凡未能提供相应证明文件的,发展改革部门一律不予批准立项,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出让或划拨土地使用权。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建设单位,未被批准的,3年内不予审批其新建项目;已经批准的,取消立项批准,3年内不予审批其新建项目。

  政府投资经营性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凡项目资本金不足或标准低于国家规定比例的,不批准立项。

  政府投资的项目,除采用BOT、BOOT、BOO等方式外,一律不得由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建设,不得将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投标条件,严禁将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的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或补充条款。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管理,对违反规定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造成超概算的,要依法查处。发包人应严格遵守经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标准、总投资和其他控制指标;确实需调整的,应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咨询、设计单位要按经批准的内容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文件,否则将限制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