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8〕3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若干规定》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五日
湖北省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维护建筑市场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拖欠工程款,是指竣工工程和停止施工的未竣工工程,发包人(业主)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应向承包人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拖欠工程款按以下标准认定:
(一)经承发包人认定或仲裁机构裁决,以及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文书认定,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的已竣工工程款。
(二)由于变更承包人或其他原因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且承包人停止施工3个月以上,经承发包人认定或仲裁机构裁决,以及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文书认定,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的未竣工工程款。
(三)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返还的各种保证金。
(四)承发包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带资承包和支付时间,但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
本规定所称拖欠农民工工资,是指用工单位(包括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等)按国家工资支付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应向农民工支付而未支付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