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暂行办法
(三政[2008]30号 二00八年七月十日)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超出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68号)和《
三门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以下简称大额医疗保险)是指城镇居民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再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建立居民大额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第三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同时参加大额医疗保险。
第四条 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按学生儿童(≤18岁)每人每年10元,成人每人每年30元筹集。
第五条 大额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
第七条 大额医疗保险的登记、缴费、就诊、报销、监督等管理办法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与商业保险公司订立包括保险方式、保险金额、支付程序、法律责任等内容的协议。
第九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市城镇居民医疗消费水平和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对大额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支付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等适时提出调整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与《
三门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同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