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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建投资项目绿色通道的若干意见


  (二十二)加大重点在建项目协调服务力度。按照属地管理和部门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重点建设项目省、市、县三级协调服务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对省重点在建项目,要逐一明确协调服务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督促、指导、帮助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突出问题,确保重点在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建立省重点项目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省重点办牵头,省国土资源、环保、电力、通信、广电、交通、林业、建设等部门明确专人参加,对项目所在地政府和协调服务责任单位报告反映的重大问题,在24小时内摸清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协调解决意见,并抓紧督办落实。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的各类检查、评比、各种名目收费等,实行事前申报备案制,未经省重点办同意的,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实施检查、收费,重点建设项目单位有权拒绝。

  (二十三)创造良好的项目施工环境。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安、工商部门要依法维护项目投资者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坚决打击工程建设过程中生产原材料供应的欺行霸市、强卖行为。

  (二十四)提供便捷式税务服务。对引进投资项目新办企业,办理涉税事宜,实行“一站式”服务。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资料不齐全的,可先办证,后补齐资料。在开业初期或试营业期,税务部门主动提供税收辅导,由企业自行申报办理涉税事宜,不进行税务检查。

  六、规范投资项目收费行为

  (二十五)清理、规范收费项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于没有合法依据的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对于规定收费的项目,要将收费的名目、标准和依据向社会公开;对于收费有弹性的项目,原则上执行下限标准。电力、通信、广电和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涉及“三电”迁改、地面附着物拆迁的,应分别研究制定合理补偿标准,报省政府审定并予以公开。

  (二十六)防止变相收费。各级审批部门要坚持市场化取向,实行资质资格管理,要与为项目审批提供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事业单位实质性脱钩。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项目投资者指定咨询、设计、测量、勘察、监理、评估、招标、施工服务机构和购买指定设备、产品。

  七、强化绿色通道服务监督约束机制

  (二十七)严格责任追究。为保证绿色通道项目服务快速高效运转,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设置绿色通道监督员,协调各有关部门及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督办落实。各审批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绿色通道审批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监察部门要对绿色通道的项目审批服务进行效能监察和跟踪问效,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失职渎职、服务态度恶劣造成未在规定的承诺时限内完成等后果的,严格追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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