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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建投资项目绿色通道的若干意见


  (十七)创新开发区管理体制机制。各级开发区享有同级政府审批权,项目审批一般不出园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凡是同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可以完成的行政许可及其相关监管事项,同级人民政府委托开发区管委会独立完成。积极探索开发区运营体制市场化改革,鼓励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开发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积极探索“一区多园”发展模式,拓展开发区发展空间。

  (十八)认真落实扩权县(市)相关政策。对扩权县(市)在项目审批、办事程序等方面,赋予其与省直管市相同的权限。省政府各部门必须同步下放,市(州)不得截留。各市(州)要按照“能放则放”的原则,赋予县(市)更大的发展自主权和决策权,促进项目入驻。

  五、提升绿色通道服务质量

  (十九)整合审批环节。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土地预审过程中,如涉及土地利用规划调整、临时用地复垦、地质灾害、矿产压覆、土地出让金评估等方案审查和备案的,应尽量整合,原则上实行联审联评、分别办理;环保部门在办理项目环评审查、审批时,如涉及区域、行业、规划环评等评审事项的,应尽量实行联审联办;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项目评审时,对项目核准涉及交通、水利、电力、林业、城建、地震、文物等行政许可或审批的行业主管部门,应通知其参加,并限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相关部门对项目报告、资料有关内容如无原则分歧,不再单独组织项目评审。

  (二十)加强审批部门相互配合。省级审批管理权限下放后,政府部门之间以及省、市、县之间要加强沟通、会商会办、协调一致。对由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应在当地政府设立的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个窗口、一站式、一条龙的服务,项目前置审批事项应实行同级审批,避免重复、多头、交叉、无人审批,形成新的“卡壳”。对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各有关职能部门必须为项目提供顺畅、便利的服务。对于互为条件、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审查审批的,各有关审批部门原则上应在同一时间内及时对所申请审批事项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在承诺时限内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有些审批环节需要较长时间的,主办部门在规定的审批时限内应提高效率,保证同步审批。如审批事项需报送上级或交办下级审批、审核的,则由各职能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或交办。

  (二十一)积极为投资项目提供服务性审核、审批。对需要转报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审批的项目,有关职能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拟文转报,并提供跟踪服务。权限下放后,对某些项目为有利于争取国家投资和列入国家专项规划,以及金融机构贷款、设备进出口免、退税等,按照项目法人要求,政府各职能部门应提供服务性审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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