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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建投资项目绿色通道的若干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建投资项目绿色通道的若干意见
(鄂政发〔2008〕3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我省投资环境,有效承接国际、国内新一轮资本产业转移,加快推进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创建投资项目绿色通道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均为绿色通道服务的承办和联络单位,要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的要求,继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为投资者从项目洽谈直至投产验收提供全程服务,创造顺畅、宽松、便利的投资服务环境。对国家和省没有规定不得下放的权限一律下放,对国家和省没有规定不得取消、简化的事项和环节一律取消、简化,对可以实现资源共享、合并的审批事项一律整合,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涉及项目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二)主要目标。通过创建投资项目绿色通道,实行简政放权、行政提速、减免收费“三同时”,着力解决投资项目存在的办理环节多、时间长、成本高等问题,形成环节少、效率高、运转协调、操作规范的工作机制。只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相关规定,以及我省产业导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布局要求和节能环保标准,均无障碍进入和无障碍实施。

  二、降低投资项目准入门槛

  (三)实施更加开放的准入政策。各地、各部门要创新投融资机制,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鼓励、吸引省内外各类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领域。无论内资、外资,无论国有、民营,均可参与水利、交通、能源、城建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经营。对涉及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统一规划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建设规划后,可向社会公开招标选择项目投资者。凡在我省境内开发投资的项目,各地、各部门都必须为投资者提供无差异化的全程服务。

  (四)放宽企业登记条件。凡是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经营项目,工商部门都要予以登记、注册,并大力推行网上登记、网上年检和网上名称核准。各级工商部门在办理投资项目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时,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当场受理并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核的,办结时间为2个工作日;领照时间由法定的10个工作日减为5个工作日。对需要办理前置审批又不涉及安全、环保、节能审批,且登记时无法提交前置审批文件、证件的重大建设项目,实行生产经营筹建登记制,核发经营范围为项目筹建的营业执照,为重大建设项目办理非工商登记有关手续提供支持。放宽重点投资项目企业集团登记条件,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原来的3000万元降为1000万元,子公司由至少5家降为至少3家(可以是相对控股的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合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原来的5000万元降为3000万元;重大建设项目中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农业产业化企业、科技型企业、现代物流企业、文化企业、旅游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为5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合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为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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