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40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福利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函[2003]369号)。
  40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商务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的通知》(赣国税函[2003]391号)。
  405.《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纯银出口适用退税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国税函[2003]464号)。
  406.《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考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审核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赣国税函[2003]531号)。
  407.《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解决中西部地区出口企业欠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国税函[2004]15号)。
  408.《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我省农村信用社办理企业所得税事项的通知》(赣国税函[2004]130号)。
  409.《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出口退税清算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赣国税函[2004]143号)。
  410.《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赣国税函[2004]259号)。
  411.《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销售分公司增值税纳税方式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函[2004]463号)。
  412.《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调库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赣国税函[2004]56号)。
  41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函[2004]95号)。
  41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皮卡”改装的“旅行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赣国税函[2005]119号)。
  415.《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销售分公司新增加油站纳入增值税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赣国税函[2005]149号)。
  416.《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销售分公司新增加油站纳入增值税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赣国税函[2005]235号)。
  417.《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发明电[2004]1号)。
  418.《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赣国税发明电[2004]3号)。
  二、部分条款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80件
  1.《江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赣税发[1993]13号)总局规定第一条。
  2.《江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赣税发[1993]15号)总局规定第一条(三)“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不征收增值税”。
  3.《江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赣税发[1993]17号)总局规定第七条、第八条。
  4.《江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赣税发[1993]721号)总局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5.《江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赣税发[1994]104号)总局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6.《江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赣税发[1994]171号)总局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7.《江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赣税发[1994]291号)总局规定第一条、第三条。
  8.《江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格审核退税凭证的通知》(赣税发[1994]308号)总局规定第三条、第四条。
  9.《江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赣税发[1994]326号)总局规定第二条(一)“根据消费税法的规定,对于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或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三)“对企业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连续生产汽车轮胎;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在计征消费税时,允许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汽车轮胎和摩托车的买价或已纳消费税税款计征消费税”。
  10.《江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赣税发[1994]60号)总局规定第二条。
  11.《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发[1994]062号)总局规定第三条。
  12.《江西省国家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发[1994]150号)总局规定第一条、第三条。
  1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发[1994]152号)总局规定第一条、第二条。
  1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和银行监督的联合通知》(赣国税发[1994]173号)第三条。
  15.《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1994]239号)总局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
  16.《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的通知》(赣国税发[1995]147号)总局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17.《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发[1995]240号)总局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
  18.《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征收管理的通知》》(赣国税发[1995]422号)总局规定第一条。
  19.《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发[1995]561号)总局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20.《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发[1995]598号)总局规定第一条(二)“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抵扣进项税额的手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的抵扣,商业企业必须在购进货物付款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在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应提供有关投资、捐赠和分配货物的合同或证明材料”、(四)“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的抵扣时间。商业企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凡是发生销货方是先全额开具发票,购货方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分期支付款项的情况,其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应在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该货物的进项税额”、(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上述第(三)、(四)项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并在该进项发票上注明,以后无论是否支付款项,均不得计入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21.《江西省国家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赣国税发[1995]599号)总局规定第四条。
  22.《江西省国家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1995]612号)总局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2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国税发[1995]93号)总局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一)“对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相关的规定处罚。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在六个月内停止其使用专用发票,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并责令纳税人限期完善健全专用发票的使用制度,对逾期仍然达不到要求的,经地、市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延长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期限”、第二条、第三条(二)“对纳税人购进货物、应税劳务取得的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凡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要求的,不得作为扣税的凭证。对遗失专用发票“发票联”或“抵扣联”的,不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抵扣其进项税款(从对方取得的存根联复印件亦不得充作扣税凭证)”。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