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鼓励人民群众对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医保政策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对举报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行为的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参照《三门峡市医疗保险定点单位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参保居民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骗取医保基金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并停止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一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医疗消费变化和上年度医保基金运行等情况,对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财政补助标准、待遇支付水平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湖滨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三门峡市城区城镇居民参保组织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开展居民医保所需人员和经费,分别由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解决。
第三十八条 因重大疫情、灾情及突发事件发生的城镇居民医疗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解决。
第三十九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办法解释并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超出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68号)和《
三门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