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给予全额补助或部分补助。个人缴费和单位补助资金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 参保居民缴纳的居民医保费和财政补助资金共同构成居民医保基金。居民医保基金划分为居民门诊账户和统筹基金两部分。
居民门诊账户按18周岁以上人员20元/人年、18周岁以下10元/人年计入。
居民医保基金划出居民门诊账户后的其余部分为统筹基金。
第十条 居民医保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按照《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有关规定执行,基金利息收入并入医保基金。
第十一条 市本级和县(市)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财政专户中设立居民医保基金专账。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
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居民医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应对居民医保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基金收支管理,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居民医保基金的收支结余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不得从医保基金中提取。
第四章 参保程序和缴费办法
第十三条 参保登记:
(一)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持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通过学校统一参保的家庭成员,不再由家庭申报登记。
(二)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由学校直接在本统筹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参保。
低保、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登记时须携带相关证件及其复印件。
第十四条 缴费方式:
(一)经审核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应持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出具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网点缴纳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