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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给予全额补助或部分补助。个人缴费和单位补助资金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 参保居民缴纳的居民医保费和财政补助资金共同构成居民医保基金。居民医保基金划分为居民门诊账户和统筹基金两部分。
  居民门诊账户按18周岁以上人员20元/人年、18周岁以下10元/人年计入。
  居民医保基金划出居民门诊账户后的其余部分为统筹基金。
  第十条 居民医保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有关规定执行,基金利息收入并入医保基金。
  第十一条 市本级和县(市)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财政专户中设立居民医保基金专账。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
  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居民医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应对居民医保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基金收支管理,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居民医保基金的收支结余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不得从医保基金中提取。

第四章 参保程序和缴费办法

  第十三条 参保登记:
  (一)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持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通过学校统一参保的家庭成员,不再由家庭申报登记。
  (二)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由学校直接在本统筹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参保。
  低保、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登记时须携带相关证件及其复印件。
  第十四条 缴费方式:
  (一)经审核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应持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出具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网点缴纳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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