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为城镇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四)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在校学生及托幼机构儿童参加居民医保。
(五)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的户籍认定,并提供相关的基础数据。
(六)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保人员、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身份认定。
(七)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员的身份认定。
(八)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参保居民的资格审定、费用征缴、基金管理、医疗费用审核和支付工作。三门峡市城区居民医保业务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经办。
(九)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承办居民医保的入户调查、申报登记、材料审核、信息录入和医疗保险证(卡)发放等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居民医保参保范围和对象:
(一)具有三门峡市城镇户籍(含所辖县〔市〕,下同)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包括中小学阶段在校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下同)、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二)异地户籍在本市就读的中小学生,可按学籍自愿参保。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日制高校在校学生可比照中小学学生参保。
第六条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居民医保。
第三章 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七条 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
(一)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其中个人缴纳70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20元,地方财政补助30元。
(二)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及在校学生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纳10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20元,地方财政补助30元。
(三)18周岁以上低保、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其中个人缴纳10元,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补助20元,地方财政补助60元。
(四)18周岁以下低保、重度残疾人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个人不再缴费,中央财政补助45元、省财政补助20元,地方财政补助35元。
第八条 三门峡城区参保人员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区(含开发区)财政负担,县(市)参保人员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由县(市)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