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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为城镇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四)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在校学生及托幼机构儿童参加居民医保。
  (五)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的户籍认定,并提供相关的基础数据。
  (六)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保人员、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身份认定。
  (七)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员的身份认定。
  (八)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参保居民的资格审定、费用征缴、基金管理、医疗费用审核和支付工作。三门峡市城区居民医保业务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经办。
  (九)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承办居民医保的入户调查、申报登记、材料审核、信息录入和医疗保险证(卡)发放等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居民医保参保范围和对象:
  (一)具有三门峡市城镇户籍(含所辖县〔市〕,下同)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包括中小学阶段在校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下同)、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二)异地户籍在本市就读的中小学生,可按学籍自愿参保。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日制高校在校学生可比照中小学学生参保。
  第六条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居民医保。

第三章 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七条 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
  (一)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其中个人缴纳70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20元,地方财政补助30元。
  (二)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及在校学生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纳10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20元,地方财政补助30元。
  (三)18周岁以上低保、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其中个人缴纳10元,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补助20元,地方财政补助60元。
  (四)18周岁以下低保、重度残疾人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个人不再缴费,中央财政补助45元、省财政补助20元,地方财政补助35元。
  第八条 三门峡城区参保人员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区(含开发区)财政负担,县(市)参保人员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由县(市)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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