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政[2008]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
三门峡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
三门峡市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坚持低水平起步,重点保障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坚持参保自愿,充分尊重群众意愿;
(三)居民医保费由个人缴纳,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参保居民权利与义务对等;
(五)居民医保基金的使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三条 我市居民医保实行统一政策,三门峡市区(湖滨区、开发区)和各县(市)分别管理。
第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居民医保工作中的职责: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居民医保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民医保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财政部门应将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并负责居民医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和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与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