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水电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水利发〔2008〕18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水电工程监理、施工管理,规范监理、施工单位及相关执(从)业人员市场行为,增强其信用意识,提高整个行业的诚信度和服务水平,保证全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根据国家及省政府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湖北省水利水电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水利厅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湖北省水利水电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水电工程监理、施工管理,提高整个行业的诚信度和服务水平,保证全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
水利部《关于建立水利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信用档案的通知》(水建管〔2004〕415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暂行办法》(第308号令)等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水电监理、施工单位的信用监督管理活动。在我省境内从事水利水电建设活动的监理、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监督管理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水利水电监理、施工单位在我省水利水电建设市场上行为表现的监督管理,包括招标投标活动、建设活动、优劣档案的建立、信用行为的认定,发布信用信息以及对信用情况进行表彰或处理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水电监理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相应从业资质的水利水电监理企业;所称水利水电施工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