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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附件:《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湖北省建设厅

二○○八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

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维护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分户验收,是指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依据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的观感、使用功能质量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 省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全省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应依据建设工程有关质量验收标准,强化对住宅工程检验批的验收,对于验收不合格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五条 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分户验收后,住宅工程仍应严格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不得以分户验收代替竣工验收。

  第六条 分户验收应当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重点对每户住宅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进行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室内空间、构件尺寸;

  (二)楼地面、墙面和天棚面层质量;

  (三)门窗安装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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