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生活待遇落实兑现等工作的紧急通知
(鄂人〔2008〕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财政局,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06〕32号),我省2007年公开选招了2887名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开展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以下称“三支一扶”)。这批毕业生今年8月到岗后,接收的县市区和基层单位对他们在工作上帮带,生活上照顾,待遇上保障,为他们安心基层工作,建功立业创造了条件。但有的地方在管理和生活待遇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三支一扶”毕业生政策规定的生活补贴、交通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简称“两险”)等待遇没有到位,有的核定生活补贴标准偏低,有的迟迟没有核定生活补贴标准,只能靠服务单位垫支。这些现象的存在,已经影响到“三支一扶”毕业生的生活保障和工作积极性。元旦、春节即将到来,为了体现党和政府的关怀,确保有关政策的落实,确保我省“三支一扶”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维护好社会稳定,现就及时落实兑现“三支一扶”毕业生生活待遇等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政策核定“三支一扶”毕业生的生活补贴标准。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等八个部门《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三支一扶”工作的实施意见》(鄂人〔2006〕16号)和省“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我省实施“三支一扶”计划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鄂三支一扶〔2007〕01号),对“三支一扶”毕业生的生活补贴标准以及其他待遇有明确的规定。各县(市、区)人事部门要据此及时核定“三支一扶”毕业生的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新录聘用人员的工资标准和增资办法执行,按月发放。“三支一扶”毕业生不实行试用期,可直接定级,并参照鄂办发〔2006〕32号、鄂人〔2006〕18号文件的规定高定一至两个薪级工资级别,并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三支一扶”毕业生的地区附加津补贴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比照当地同类人员标准发放。国家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出台后,再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二、统一为“三支一扶”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按每人每年400元的标准发放交通补贴。县级“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协调督办的力度,确保春节前将“三支一扶”毕业生的生活补贴、“两险”和交通补贴落实到位,未实行医疗保险制度的乡镇,可在县级医保机构办理。要加强对“三支一扶”毕业生的安全管理,明确责任,防止“三支一扶”毕业生严重安全事故的发生。